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 2011年吳哥窟7月19日,司機張文軍駕駛超載110餘噸的貨車,將懷柔寶山寺白河橋壓塌。後張因交通肇事罪,一審被判刑4年,並被判賠償懷柔公路分局1556萬餘元,車主父子負連帶賠償責任。
  張文軍上訴後,9月24日該案二審開庭,張文軍稱賠償數額過高,量刑太重,當鋪“子子孫孫都賠不起”。其辯護人認為,公路局亦有責任。
  今日上午,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以交通肇事西裝罪判處張文軍有期徒刑三年,其與曹某父子連帶賠償懷柔公路分局273.8萬元。
  案件一買屋審獲刑4年 被判賠1556萬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7月19日零時許,張文軍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運載沙石料,行駛至懷柔區寶山寺借款白河橋時,因車輛嚴重超載110餘噸,致使橋梁垮塌。
  經懷柔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毀的橋梁價值1556萬餘元。經北京市公安局懷柔分局交通支隊認定,張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
  事發後,一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4年,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懷柔公路分局1556萬餘元。
  張某認為量刑太重,責任不能全由自己承擔,提起上訴。
  司機上訴:量刑太重 賠償太高擔不起
  9月24日二審開庭時,張文軍稱:“我家沒有經濟來源了,家裡老人還生了重病,這1500萬餘元的連帶賠償,我得還幾百年。“一審量刑太重,不能讓我承擔全部責任。”
  其辯護人周密律師表示,橋塌與張某的直接因果關係很小。相關單位沒有盡到監管養護責任,橋存在質量問題,“4年的量刑和賠償金額都太高。”周律師建議對橋梁的價值重新鑒定估算。
  律師稱,涉案橋梁是一座雙向通行的橋梁。如果不是被告人超載經過,而是數輛不超重的車同時正常通行,只要總重超重,也會垮塌。那時,是非過錯應該是完全不同的一番情況。
  “因為此橋經常通行載貨汽車,橋梁的產權人、管理人等肯定是明知的。”律師稱,橋梁建設時限重僅為20噸,時至今日,情況大大改變,該橋已不能滿足實際需要,類似被告人的空車車重就已達30噸。
  “大橋還是當初的設計,且歷經風雨,仍然設於此處,明顯不合理。嚴格地說,放在今天的現實情況下使用,其已屬於危橋!”律師稱。
  公路分局:橋塌就是嚴重超載造成的
  今天開庭,懷柔公路分局稱,被損毀的大橋不存在質量問題,大橋損毀的原因就是張文軍駕駛的車輛嚴重超載所致,請求駁回上訴。
  據瞭解,塌橋事故發生後,懷柔公路分局相關負責人曾表示,每年都會用公路檢測機器檢查路面情況,即使是1毫米的裂縫都能被檢測到。白河橋是二類橋,說明橋的狀態良好,最起碼承重結構是沒問題的,事故發生前也沒有發現白河橋有裂縫。
  上訴審理橋梁重估價值減1000餘萬 公路分局有異議
  二中院審理期間,針對雙方關於橋梁價值及賠償數額認定的爭議焦點,重新委托北京京評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被毀大橋價值為273.8萬餘元。
  針對此鑒定,懷柔公路分局稱,鑒定對拆除、清理被壓垮大橋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及修路前先行修建一條便道的費用沒有體現;也沒考慮監理費、設計費、勘察費等,鑒定結論不合理。
  市檢二分院認為,一審認定的大橋價值不准確,導致量刑失當、民事賠償有誤,建議按二審期間的價格評估報告等依法改判。
  “這個價值我們認為較合理。”張文軍的律師表示,273.8萬元是1983年建該橋時的費用,而一審認定的1500多萬元是要在原地建一座新橋的價值,一審認定有誤,二中院進行的糾正非常準確。
  終審判決認可重估橋梁價值 作出改判
  二中院審理認為,張文軍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曹某父子作為雇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白河橋垮塌的原因是車輛荷載嚴重超重。北京市懷柔區價格認證中心所作價格鑒定,所依據重建橋梁的方案與垮塌橋梁的結構不同,不能證明垮塌橋梁的價值;拆除、清理被壓垮大橋及修建便道雖實際產生費用,但並非垮塌橋梁本身的價值;對於監理費等費用,200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中不涉及此內容,故對懷柔公路分局所提二審所評估價值不合理的意見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在定罪及適用法律上正確,但對被毀橋梁的價值認定有誤,故依法予以改判,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後,張文軍的妻子稱,雖然判決刑期減了,“但是我們還是不滿意,我們沒有責任。張文軍全部都是聽老闆曹某的,曹某曾說出問題他擔著,但是現在卻將我老公關押,所以我們還將申訴”。文/記者 洪雪  (原標題:壓垮大橋 改判司機賠273萬 垮塌的懷柔白河橋被重新估值 車主父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司機一審獲刑4年 終審改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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